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规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本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2.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本单位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本单位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本单位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单位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本单位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本单位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本单位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本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单位应当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本单位如果接受举报,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