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单位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并负责对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等情况,以及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网上测评、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