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本单位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病虫害、重大外来生物疫情、重要地方性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时,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本单位收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