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7
近期,我县个别地区群众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林区25坡度以上国有林地毁林开垦建设墓地出售,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准在公益林区毁林开垦建设墓地。
二、已在公益林区毁林建设墓地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森林植被现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设施。
三、严禁在25坡度以上国有林地,特别是大牛岭、大溪岭、九所岭等公益林区开垦建设墓地,如发现在以上国有林地或公益林区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3322866。